為進一步加強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基礎工作,切實提升非常規水源統計質量水平,滿足新時期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需求,現就非常規水源統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使用非常規水源相關表述
非常規水源是常規水源的重要補充,對于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提高區域水資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廣義的非常規水源涵蓋常規水源以外的一切其他水源。本通知所稱非常規水源,指經處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等,主要用于節約用水領域相關監督考核和統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以及水資源公報編報工作。
二、明確非常規水源利用量統計口徑
(一)非常規水源利用量
主要統計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礦坑水五部分。
特殊情況說明:
水資源公報相關數據統計上報時,作為工業冷卻水及城市環衛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納入非常規水源利用量統計范圍,但仍需按照《水資源公報編制規程》(GB/T23598-2009)規定進行統計并單列。
(二)再生水利用量
統計水質符合工業用水、城市非飲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不同用途回用標準,并加以利用的水量。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再生水廠出水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標準,并加以利用的水量(不含直接排入河湖濕地等自然水體的非生態補水)。
2.通過專用供水管線或其它輸送方式將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尾水或外部廢污水引入用水企業,由用水企業進行深度處理后使用的水量,但不包括企業內部廢污水處理的重復利用量。
特殊情況說明:
對于污水處理廠尾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包括河流、湖泊、濕地等)進行生態補水的情況,補水水質標準應符合或優于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觀用水控制項目和指標限值,具備生態補水需求和通過生態補水工程實施的納入再生水利用統計范圍,否則不納入再生水利用量統計范圍。
(三)集蓄雨水利用量
統計采用集雨場地或微型集雨工程(水窖、水柜、雨水罐、水池等)進行收集、存儲,滿足《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T50596-2010)等技術標準后加以利用的天然降水(大氣降水)量。
特殊情況說明:
1.河流及其支流上修建的水庫、塘壩等各類蓄水工程,在汛期通過采取洪水預報調度、汛限水位動態控制等措施,比規劃設計階段多取得的洪水資源量,不納入統計范圍。
2.海綿城市建設中的常用技術如透水鋪裝、生態(透水)樹池、透水塘等屬于雨水入滲利用,入滲量不納入統計范圍。
3.海綿城市建設中,僅起水量調蓄功能的濕塘、調節塘、雨水濕地等蓄而不用(屬于調蓄排放,原水不進行處理、沒有明確的用戶,實際也未利用)的水量,不納入統計范圍。
(四)淡化海水利用量
從供水端統計通過海水淡化設施處理后供給各類用戶的水量。
(五)微咸水利用量
統計礦化度為2g/L-5g/L的地下水利用量。
(六)礦坑水利用量
統計煤礦等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直接利用或進行凈化處理后利用的露天礦坑水、礦井水或疏干水利用量。
特殊情況說明:
1.對沒有利用而直接排入河湖濕地等自然水體的礦坑水,不納入統計范圍。
2.礦坑水特別是露天礦坑水,為避免重復統計,將其中的天然降水納入礦坑水利用量,不再納入集蓄雨水利用量進行統計。
三、認真做好非常規水源統計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要把非常規水源統計工作作為一項日常性工作抓緊抓好,指導地方按照規定的統計口徑如實、準確地填報數據,切實加強對非常規水源等相關數據的分析、審核,為大力推進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提供權威的數據支撐和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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