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辦幼兒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入學服務,切實做好新市民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參照《蘇州市區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辦法》(蘇教規〔2024〕1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市民積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三條 積分入學是根據新市民申請積分入學服務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可供學位數,分學校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適齡兒童進入公辦幼兒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入學辦法。
第四條 新市民積分入學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并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新市民事務中心負責實施新市民積分入學工作,負責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完善積分系統平臺,做好積分匯總、排名、公示等工作。
各積分項目對應的職能部門根據《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入學計分標準及分值表》進行積分審核。
第五條 各鎮(區)應設立新市民服務窗口,負責積分政策咨詢、申請受理、材料審核、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新市民已登記個人信息并辦理居住證,經本人申請,納入本市新市民積分服務范圍,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可為其子女申請入讀本市公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均限起始年級)。
第七條 蘇州市戶籍的新市民申請參加我市積分服務的,以公安機關信息登記為依據,無需居住證。
第八條 申請人可至新市民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也可通過線上辦理積分申請。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子女就讀幼兒園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居民身份證;2.居住證;3.嬰兒出生證;4.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
第十條 申請子女就讀小學、初中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居民身份證;2.居住證;3.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根據《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入學計分標準及分值表》,結合自身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章 積分項目
第十二條 積分項目計分由基礎分、附加分組成。總積分值為基礎分與附加分之和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十三條 基礎分包括居住期限賦分和參保情況賦分。附加分包括年齡狀況、文化學歷、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貢獻、表彰獎勵、發明創造、其他加分等賦分。
第十四條 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高低情況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相同的,根據申請人辦理居住登記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名。
第五章 入學流程
第十五條 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可供積分入學開放的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
第十六條 每年 3 月 1 日至5 月31 日,新市民根據公布的開放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申請僅限一所學校,夫妻雙方同時申請其子女積分入學時,排名時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積分,已獲得起始年級學籍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新市民服務窗口受理積分入學申請,經核驗后,將申請信息錄入新市民積分服務系統,建立積分入學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申請信息發生變更或需補充材料的,應于 5 月31 日前至新市民服務窗口或通過線上辦理。
第十九條 新市民服務窗口受理新市民積分申請后,通過系統將申請材料傳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評分,審核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審核。
第二十條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將全市入學申請信息按鎮(區)、學校匯總后于6 月15 日前遞交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測算公辦幼兒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新市民隨遷子女就讀的空余學位數,6 月20日前報市政府批準,6月30 日前由教育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分鎮(區)、學校對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排名結果經市教育局和各鎮(區)教衛文體辦公室確認后,由市新市民事務中心于 7 月 10 日前將準入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內向市新市民事務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務中心應于公示期滿后的3 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于 7 月 20 日前向已準入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通知。
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由市教育局和各鎮(區)教衛文體辦公室根據向新市民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公辦學校的空余學位情況進行統籌調劑。統籌調劑的名單由市新市民事務中心于7 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發放入學準入通知。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新市民未按時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安排。
第二十四條 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且符合《張家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新市民不再參加積分入學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及其配偶一方為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或戶口掛靠在人才市場)的,子女入讀本市公辦幼兒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不再參加積分入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已在本市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并取得學籍的新市民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上述對象中的幼兒園、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小學、初中需重新申請積分入學。
第二十七條 歸國華僑、外籍華人、現役軍人子女及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子女來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市新市民事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對積分入學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九條 社會各界及新市民對有關部門執行積分入學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的監察、新市民事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等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依法提請職能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入學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排名。監察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部門積分入學服務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江蘇省、蘇州市對入學工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本辦法由張家港市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入學計分標準及分值表
附件
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入學計分標準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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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序號 |
指標 |
項目及分值 |
責任單位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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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礎 分 |
1 |
參保情況 |
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個月,加5分。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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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住期限 |
在蘇州市居住年限每滿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來,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為準)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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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3 |
年齡情況 |
40周歲的加20分,每減少1周歲增加2分。 |
市公安局 |
40周歲以上不計分,最高不超過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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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化程度 |
大專(高職)學歷加60分; 本科學歷加100分; 研究生及以上加200分。 |
市教育局 |
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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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術技能水平 |
職業技能等級五級(初級工)加20分;職業技能等級四級(中級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加30分;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加60分;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加100分;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和特級技師、首席技師,專業技術資格副高及以上加200分。 |
市人社局 |
按最高職業技能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計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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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兵役情況 |
軍隊退役人員加30分。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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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公積金 |
在蘇州市繳納住房公積金每滿1年加5分。 |
市公積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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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資納稅 |
在張家港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每設立1家加10分; 在張家港市投資設立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有限公司的,每設立1家加20分。 |
市行政審批局 |
累計不超過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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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家港市,個人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合伙經營按其個人所占投資份額分割計算)近三年實際凈入庫稅款(包括附加費)每滿1萬元加5分;在張家港市,個人近三年實際凈入庫個人所得稅稅款(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滿500元加5分。 |
市稅務局 |
累計不超過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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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會貢獻 |
在張家港市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并被認定為一至五星級志愿者的,每個星級加5分。 |
市文明辦 |
只計最高星級分,不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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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參加無償獻血,累計每捐獻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0.5個治療量加5分。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累計不超過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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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加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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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實現遺體(或者器官、角膜)捐獻者,其直系親屬加80分(僅限一人申請)。 |
市紅十字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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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張家港市捐贈每滿2000元加5分。 |
市民政局 |
累計不超過30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使用財政捐贈票據的基金會、紅十字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或者社會福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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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家港市有見義勇為行為的,以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的決定為準,獎勵每滿200元,加5分。 |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累計不超過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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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家港市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小區督導工作每滿4小時加2分。在張家港市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宣講工作,每次宣講活動加2分。 |
市城管局 |
累計不超過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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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家港市正在從事緊缺艱苦行業一年以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加20分。 |
市人社局等部門 |
市人社局每年確定緊缺艱苦行業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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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表彰獎勵 |
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60分。 |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 |
累計不超過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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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國務院的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40分。 |
累計不超過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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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蘇州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20分。 |
累計不超過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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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張家港市委、市政府及蘇州市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加10分。 |
累計不超過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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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州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張家港市鎮(區)黨委、政府及市部、委、辦、局表彰獎勵每次加5分 |
累計不超過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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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明創造 |
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并計入蘇州市授權數據內的第一發明人加30分/件,多項發明創造可以累計計分。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累計不超過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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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內獲得授權并計入蘇州市授權數據內的實用新型專利(以證書授權公告日為準)的第一發明人加10分/件。 |
累計不超過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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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加分 |
近三年內在張家港市有新市民居住信息自主申報記錄的,每次加5分。 |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 |
累計不超過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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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子女在張家港出生的,加10分。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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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符合加分的其他情形或臨時需要加分的,由市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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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不超過30分 |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