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張家港市審計局派出審計組,自2021年8月11日起,對張家港市建筑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組織實施的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隊和警犬基地遷建項目(以下簡稱“看守所遷建項目”)的竣工決算情況進行了審計。
一、 項目基本情況
根據張發改許〔2011〕123號《關于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隊、警犬基地遷建項目的批復》及張發改許〔2014〕397號《關于同意調整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隊、警犬基地遷建項目建設內容的批復》,同意市公安局在楊舍鎮泗港西新工業區附近、西臨江陰邊界易地新建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隊及警犬基地用房。經市財政評審,看守所遷建項目占地約280畝,一期總建筑面積控制在70000㎡以內,其中:看守所53486㎡,拘留所9400㎡,武警用房3000㎡,警犬基地2095㎡,執法辦案中心和涉案財物管理中心2000㎡;項目投資概算4億元,市城投集團定額承擔2.5億元,其余由市財政承擔。
該項目主要設計單位為張家港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施工單位為張家港市建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森茂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華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張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監理單位為江蘇華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跟蹤審計單位為江蘇金港建設項目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項目于2014年12月開工,于2018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
說明:本公告反映項目總投資僅包括由工務處代建部分,不含前期征地拆遷、市公安局實施的弱電智能化工程及特種門窗等工程投資。
(一)建設工程投資審計情況
1.工程造價審計情況
看守所遷建項目工程結算,由江蘇金港建設項目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跟蹤審計,張家港市基建審核中心進行了復審。
經復審,看守所遷建項目送審工程造價為217,791,977.86元,審定造價為211,135,930.38元,核減工程造價為6,656,047.48元,綜合核減率為3.06%。
2.建設工程合同采購及待攤費用審計情況
根據工務處提供的財務資料及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看守所遷建項目合同采購總額2,332,878.90元,包括電梯、能源分項計量系統采購,臨時接水接電工程、外圍污水管網工程和道路修復工程等。待攤費用總額13,449,415.30元,包括勘探設計費、監理費、代建費(按實際已支付代建費計算)、質檢費、招標代理費及其他待攤費用等。
3.工程總投資審計情況
經審計調整后,看守所遷建項目總投資226,846,983.42元(不包括前期征地拆遷、市公安局實施的弱電智能化工程及特種門窗等工程投資),其中建安工程投資199,863,430.70元,甲供材料及水電11,201,258.52元,合同采購2,332,878.90元,待攤費用13,449,415.30元。
(二)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根據工務處提供的項目財務資料反映,截止2021年8月,已到賬項目資金233,701,669.68元(不包括代付市公安局實施的弱電智能化工程及特種門窗等工程投資58,660,230.32元),已支付各項工程建設經費218,471,087.72 元(包括未結算臨時電定金80,000.00元),賬面結余資金15,230,581.96元。
綜上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支付情況,截止2021年8月,工務處代建部分尚結欠相關單位工程款8,455,895.70元。
二、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工務處在組織實施看守所遷建項目的建設過程中,規范管理,依法招標確定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工程資料較齊全,檔案管理較完善;在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方面,會計資料較完整,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基本真實地反映了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但審計也發現項目建設過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合同簽訂和管理不規范、簽證管理不規范等,需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進。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合同簽訂和執行方面存在問題
1.合同簽訂不規范。同一綠化遷移工程,前后簽訂了內容不同的兩份合同,最終兩份合同條款交叉執行。由市繽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港華路苗木移栽工程,前后簽訂了兩份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暫定價為26.59萬元(單價不含稅,另計稅金、趕工措施費1.79萬元),合同條款明確,苗木移栽成活率為90%;工程量按實計量,單價以跟蹤審計審核為準;第二次移栽完成,審計完成后按實際審計付清款項。另一份合同暫定價為24.80萬元(單價含稅),合同條款明確,苗木移栽包活兩年;工程量按實計量,單價以跟蹤審計審核為準;第二次移栽完成,并經甲方確認后付清款項。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審計無法確定兩份合同的先后順序。2019年11月,工務處在實際付款時,根據含稅單價合同條款,由跟蹤審計確認工程量,同時,又重復計取了趕工措施費、稅金1.36萬元,總計支付工程款18.80萬元。
2.未按合同約定收取履約保證金。根據建筑能效測評項目及能源分項計量系統采購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約定,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分別向采購方交納履約保證金0.71萬元及1.2916萬元,而工務處實際未收取該保證金而直接簽訂合同。
3.合同施工內容重大變更后,未及時簽訂補充合同,造成工程款大額超付,未能及時收回。2016年8月22日,工務處與張家港市港源電力實業有限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張家港市供電公司簽訂看守所遷建項目新裝1600KVA主變2臺,總裝3200KVA工程三方合同,工程預算造價709.691萬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5天內,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后,安排施工準備工作。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涉及部分居民場地及私營企業用地等,經反復協商未果,工程最終實施利用原有線路末端連接,未實施新裝工程,實際工程量大幅減少。工務處于2018年3月,按合同造價支付工程款709.691萬元,至審計時,未根據實際施工內容,采取簽訂補充合同、追回多付工程款等措施。經審計核實,該工程超付工程款511.61萬元。
(二)簽證管理方面存在問題
1.存在個別現場簽證單建設單位未及時簽署意見的情況。如土建一標段26#簽證單,施工日期為2016年5月20日,建設單位現場代表、造價師、項目主任均未及時對簽證單進行確認,而是工程結算審計時,才補簽意見。
2.個別簽證施工單位未及時上報。如土建一標段27#簽證,施工日期為2016年5月16日,施工單位上報時間為2016年6月15日,間隔時間30天。
(三)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問題
1.財務處理不及時。至審計時,其他應收款賬面結余臨時用電定金8萬元未及時清算。根據2016年11月簽訂的臨時用電延期補充協議,臨時用電總使用時間未超過3年,臨時用電定金全部退還;臨時用電總使用時間超過3年,每超過一天扣除定金總額的千分之三,但工程完工后,未及時辦理清算。
2.施工單位工程結算送審不及時。看守所遷建項目于2018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但部分施工單位工程未能及時編制結算并送審。如裝飾一標段結算送審時間為2021年9月10日,10KV進線外部工程結算送審時間為2021年6月8日,燃氣工程結算送審時間為2021年6月28日。
(四)工程結算審計方面存在問題
張家港市基建審核中心對工程進行了復審,復審核減工程造價6,656,047.48元,其中土建一標段核減2,035,312.96元,土建二標段核減2,178,839.30元,室內裝飾一標段核減240,116.15元,室內裝飾二標段核減162,406.37元,室外市政核減469,743.60元,正式接水工程核減172,836.78元,10KV配電施工核減810,467.03元等。主要核減原因為工程量調整,部分地面保溫、散水等未施工,材料差價調整等。
四、審計建議
對于上述審計結果,張家港市審計局已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并提出以下審計建議:
(一)完善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的簽訂,細化完善合同的約定;工程實施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及時按程序調整工程價款;切實履行合同約定的權益,切實發揮合同在建設管理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程簽證手續。切實做到一次一簽證,一事一簽證,對簽證事項,及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確認,避免事后補簽證。
(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加強日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收支行為,及時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按結算審計結果,調整工程建設成本,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工務處對審計反映的問題高度重視,目前正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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