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規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擬訂全市城市管理相關專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技術規定,并指導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的宏觀指導、監督考核和指揮協調;組織實施對各鎮(區)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工作。
(四)負責全市市容環境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
(五)負責全市城市照明的行業管理。
(六)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自行車行業管理。
(七)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市級大型環衛設施和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的終端處置的監管,指導全市大、中型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環衛清掃保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八)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業管理,牽頭開展戶外廣告設施專項整治;負責城市空間資源中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日常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農村環境長效管理工作。
(十)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決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督考核。
(十一)負責建立健全與行業主管部門及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統籌協調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權責清單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監督、指導、考核各鎮(區)綜合執法局規范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協調推進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
(十三)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