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推進我鎮依法行政工作進程,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現將《南豐鎮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南豐鎮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張家港市南豐鎮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南豐鎮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蘇州市、張家港市大數據管理局有關規定,結合我鎮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上級或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如無說明,本辦法以下內容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指非涉密項目。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按國家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南豐鎮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區);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應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而進行建設的政務類項目,包括應用系統建設項目,系統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網絡、安全、數據庫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運行維護項目。
第四條 鎮集成指揮中心是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負責項目需求匯總、項目初審、實施過程監管、驗收審核、績效評估等,統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鎮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項目的預算資金評審、資金管理以及政府采購監管,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及績效目標申報、設計、建設、驗收、運維、檔案管理和系統安全保障等工作,并對績效目標負責。
鎮紀委負責對項目建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鎮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涉密項目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項目中的密碼應用和密碼安全性評估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統籌協調項目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鎮集成指揮中心、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
市公安局南豐派出所負責對項目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相關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具體包括:
(一)符合國家、省、市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數字政府”建設的統一標準、規范和要求;
(二)適應轉變政府職能、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設目標明確,業務需求充分;
(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化公共基礎設施和可共用復用系統;
(四)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
(五)技術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務信息化技術標準;
(六)符合國家、省、市安全要求和密碼使用要求;
(七)數據資源統一接入市大數據管理局政務云,不得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存儲服務;
(八)有滿足項目建設需求的資金。
第六條 全面應用市大數據管理局政務云公共支撐資源,原則上數據存儲于市政務云,各單位不再新建政務云、服務器等基礎設施。
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七條 使用上級或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實施前須向鎮集成指揮中心申報審核。項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設內容的,建設單位須在項目建設方案中將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設內容及投資概算分開計列。鎮集成指揮中心只對信息化部分進行審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審核分為項目申報、初審、評審、出具意見四個階段。
(一)項目申報
建設單位向鎮集成指揮中心提交《南豐鎮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表》,并附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初審
1.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章建設原則及相關政策的,由鎮集成指揮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
2.違反本辦法第二章建設原則及相關政策,或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不予通過初審:
(1)未將數據存儲于市政務云的信息化項目;
(2)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
(3)不符合密碼應用要求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項目;
(4)方案過于堆砌文字、大幅摘抄產品說明,脫離實際建設需求的項目。
(三)市大數據管理局評審
通過預審的項目,由鎮集成指揮中心扎口向市大數據管理局申請項目評審,如市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建設方案提出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報送,評審時間重新起計。
(四)出具意見
市大數據管理局出具評審意見后,鎮集成指揮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市大數據管理局評審意見出具審核意見。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采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監督項目執行效果、組織項目驗收評價,并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理。
第十一條 嚴禁擅自變更或增加項目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的,調整部分需在鎮集成指揮中心進行備案。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在系統上線運行不少于三個月后進行,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必須在系統上線運行六個月后進行。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項目驗收的必要前置條件。項目上線運行(含試運行)后,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在市政務大數據平臺注冊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通過接口等系統對接方式將數據實時歸集至政務大數據平臺。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各單位不得拒絕信息資源共享要求,不得以內部管理辦法作為拒絕共享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驗收評價之前,需向鎮集成指揮中心提出預驗收申請,鎮集成指揮中心對項目審核意見履行情況進行初步評估,并在7個工作日出具是否準予項目竣工驗收的意見。
第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于驗收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鎮集成指揮中心備案。未報送驗收報告的項目,視為在建項目,鎮集成指揮中心不受理運維方案評審申請,鎮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經濟發展局村經條線不予核撥運維經費。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建設單位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保障政務信息化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每年度應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抄送集成指揮中心,作為下一年度各單位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評價
第十九條 鎮集成指揮中心對各單位項目運行實施情況進行總體監督和應用效果評價,每年向鎮政府報告監督和評價情況。
第二十條 鎮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經濟發展局村經條線依法對各單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符合國家、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有關資金管理規定。項目審計流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立項、評審、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項目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其他責任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項目存在使用與實際業務長期脫節、功能可被其他系統替代、所占用資源長期處于空閑狀態、運行維護停止更新服務,以及使用范圍小、頻度低的,鎮集成指揮中心下發項目關閉的函,鎮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經濟發展局村經條線停止安排運維經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由鎮集成指揮中心負責解釋,如遇相關政策調整,同步參照調整。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