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部門、各村:
為規范鎮屬國有企業的借款行為,防范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關于規范省屬企業借款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就加強我鎮屬企業資金存放及出借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鎮屬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集中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資金預算(計劃)和資金收付內部控制制度,實現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的資金融通和調劑,盤活內部存量資金,提高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和使用效率。
大額資金存放應遵循競爭性存放要求,除指定用途資金外,大額資金須通過公開競爭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存放銀行。競爭性方式需采用綜合評分法(評估利率水平、服務能力、風險控制等),確保透明度;集體決策則需利益回避(如避免親屬關聯銀行)。
鎮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金出借、內部資金調度管理制度,明確資金出借和內部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切實加強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內部財務制度和資金調度管理制度,依據合法有效憑證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鎮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企業不得借款給無產權關系的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不得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提供借款。
鎮屬企業與所屬全資、控股公司之間,同一鎮屬企業所屬的全資、控股公司之間發生借款事項,資金借出方應履行合法借款、簽批手續后執行。
鎮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對參股企業的借款。非鎮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原則上不得借款。
鎮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公司不得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融資。鎮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公司對外開立承兌匯票、信用證等票據,應建立健全銀行票據的備查登記、會計核算和稽查核對制度。
鎮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采購貨物 (服務)預付賬款管理制度,明確預付賬款授權審批的內容、權限和程序,嚴格控制預付賬款行為。
鎮屬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或違反決策程序,違規借款導致資產損失的,參照《張家港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張委辦〔2016〕40號)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村抱團發展公司參照執行。
張家港市鳳凰鎮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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