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張家港市楊舍鎮東湖苑菜場底層東側
法定代表人:程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2MA1M96GM66
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楊家豪提出關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擔任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申訴。我局根據其申訴情況,現查明:
1.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設立登記,2018年8月29日變更登記時將楊家豪登記為公司經理。
2.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由于未在注冊地經營,已于2025年10月9日被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執法人員撥打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程顯電話(189****4565),其表示自己為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不了解公司內部情況,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正,黃正目前處于服刑中。執法人員撥打實際負責人黃正電話(136****8928),電話無法接通。執法人員撥打監事及代理人李征儀電話(130****1811),其表示與該公司沒有關系,也不認識申訴人楊家豪。執法人員撥打聯絡員王某某電話(136****8768),其表示對公司內部情況不了解。
相關證據材料:
1.楊家豪申訴書1份、承諾書1份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申訴人身份情況及申訴內容。
2.關于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市場主體登記的調查情況報告1份,證明公司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顯不了解公司情況,實際負責人黃正無法取得聯系,監事及委托代理人李征儀稱跟公司沒有關系且不認識申訴人,以及聯絡員王某某對公司內部情況不了解等情況。
3.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登記檔案1份,證明當事人注冊登記的相關情況。
以上證據分別由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我局就撤銷將楊家豪登記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登記事項征詢了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在期限內以上部門未出具不同意見。
我局就當事人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1月7日,公示期限內未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我局向法定代表人程顯身份證登記住所寄送了擬撤銷將楊家豪登記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登記事項告知書,其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我局向實際負責人黃正身份證登記住所寄送了擬撤銷將楊家豪登記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登記事項告知書,郵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無法聯系收件人退回。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對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了擬撤銷將楊家豪登記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登記事項告知書,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第五十八條:“撤銷市場主體備案事項的,參照本章規定執行。”之規定,我局決定:撤銷將楊家豪登記為蘇州港鴻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的登記事項。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家港市數據局
2026年1月29日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