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張家港市范圍內(保稅區、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積街道除外)2024年4月26日(含)之后設立的內資有限公司,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可申領一次公章刻制補貼。
第二條 補貼金額最高為150元/戶,公章刻制費用不足150元的,按實際支出結算。
第三條 新辦企業可自主選擇蘇州市域范圍內任意一家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并自主決定是否需要獲取公章刻制補貼。
第四條 新辦企業申領公章刻制補貼,應在企業設立之日起60日內,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登錄江蘇政務服務網張家港政務服務旗艦店進行申請。申請人進入“公章刻制補貼申報”模塊,在申報頁面完成基本數據填報,上傳公章刻制費用發票、公章刻制備案證明、企業銀行賬戶信息單截圖等材料,進行公章刻制補貼申報。
第五條 張家港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審核新辦企業公章刻制補貼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按財政資金支付流程將補貼費用轉賬至該新辦企業銀行賬戶或數字人民幣賬戶,原則上于申報次月月底前結付。補貼發放情況將定期在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第六條 新辦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重復申報,對違反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26日起執行,原《關于再次調整〈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提高企業開辦服務水平的實施方案〉部分內容的通知》(張協調辦〔2023〕8號)不再執行。
第八條 本細則具體由張家港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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