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辦):
為進一步強化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夯實矛盾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現就開展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提升活動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和蘇州市調解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進一步推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管理體制、調解員隊伍、基礎設施、工作制度等規范化建設,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二、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4年3月31日前)
各司法所(辦)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做好此次活動的動員部署和宣傳工作,把此次動員作為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再實施、再落實、再部署,使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人民調解員了解掌握開展規范化建設提升活動目標任務、具體內容和方法步驟,積極投身到活動當中,進一步加強社會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知度,為活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自查整改階段(2024年4月1日—4月30日)
各司法所(辦)組織轄區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標牌、標識、印章、場所、設施等情況,人民調解員的產生、專兼職調解員的配備、調解員培訓等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調解程序、工作檔案等情況進行自查整改。各司法所(辦)要對自查自改未能解決的問題要認真梳理、分類匯總,對不符合規范化建設標準的要明確責任主體,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間。
(三)整改完善階段(2024年5月1日—6月30日)
各司法所(辦)要加強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規范化建設活動進展情況,積極協調解決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名稱、標牌、標識、文書格式、糾紛登記統計、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等不符合標準的,督促、指導、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整改達標。對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辦公經費等自身努力得不到解決的,積極協調予以解決。對組織不健全、有名無實不發揮作用的,督促指導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
三、主要規范內容及標準
1.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場所。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和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應有獨立的調解室。合用工作場所的,調解室內相關內容應醒目突出,滿足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2.規范人民調解組織標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調解室門左側或上側合適位置懸掛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方形標牌。有調解的可在工作場所外懸掛人民調解委員會豎式外掛標牌。
3.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標識。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場所應懸掛人民調解標識。可結合調解室用房實際,按整體比例縮放,但不得改變人民調解標識的圖案、顏色和比例。
4.規范人民調解場所設置。人民調解工作場所應以方便群眾和方便調解為目的選擇辦公地點,可與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等合用辦公場所(可一室多用),調解室內懸掛統一的人民調解標識以及宣傳掛圖、標語等,設有調解員、記錄員、調解申請人、被申請人等席位。扎實推進調解文化建設,積極營造有事找調解的良好氛圍。
5.規范矛盾糾紛排查。在村(社區)以網格為單位,一般應每周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重點排查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人群和重要時段,有針對性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苗頭隱患應分類梳理,建立臺賬,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矛盾糾紛排查應有相應記錄。
6.規范矛盾糾紛化解。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7.規范人民調解卷宗制作。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卷宗,并且做到一案一卷、按卷編號、定期歸檔。簡易糾紛可以多案一卷、按案編號、定期集中組卷歸檔。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的方式,由人民調解員填寫《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完成調解的案件應及時錄入蘇州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臺。
8.規范人民調解員培訓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組織的原則,加強調解員培訓和管理。健全調解員培訓檔案,完善培訓體系。各司法所(辦)要統籌制定年度培訓計劃,認真組織開展調解員初任、提升和年度培訓工作,持續提升培訓效果和調解能力。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司法所(辦)要充分認識加強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提升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規范化建設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深入基層檢查指導規范化建設工作,及時發現和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2.強化責任落實。各司法所(辦)要認真研究制定本轄區規范化建設提升的具體辦法,嚴格對照規范化建設提升活動的標準和要求,對轄區內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驗收。對不符合規范化建設要求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加以落實。
3.廣泛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關于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新舉措、新經驗、新成效,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社會影響力和群眾知曉率,引導群眾更多選擇包含調解在內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特此通知。
張家港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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