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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張家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張家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張家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
為規范我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處理工作,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張家港市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制定市工信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具體如下:
一、方式途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理機關舉報,也可以通過12315熱線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12315服務熱線
來信地址:張家港市楊舍鎮華昌路3號港城大廈1406室
電子郵箱:zjggxjzhk@163.com
二、受理范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我局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反映。
(二)市場監管部門轉辦的本單位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舉報。
三、受理程序
(一)反映人或者舉報人應提供政策制定機關名稱、地址以及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相關材料和證據。對于政策制定機關信息不準確、相關事實不清晰的舉報,應當通知舉報人及時補正。
提倡實名反映或者舉報。反映人或者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反映或者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對匿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不負告知義務。
(二)收到反映或者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反映人或者舉報人。實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送達《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通知書》(附件1)。對不同反映人或者舉報人反映或者舉報同一事項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或者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實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
1.無具體明確的被舉報人或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情形的;
2.不屬于本受理機關受理范圍的;
3.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核查處理過程中,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舉報的;
4.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的;
5.受理機關發現舉報人對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6.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反映或者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實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送達《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收到反映或者舉報事項并決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開展核查工作,核查內容主要為涉嫌反映或者舉報的政策措施有無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
(二)受理的反映或者舉報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的辦法,應當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三)已受理的反映或者舉報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核查處理答復。因情況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四)對于市場監管部門轉辦的涉及本單位政策措施舉報件,應在收到市場監管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蓋本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1.書面答復;
2.被舉報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競爭審查表;
4.出臺政策措施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5.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結果反饋
(一)在核查期間,被反映或者舉報的政策措施被廢止或改正并消除相關后果的,可以終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間,反映人或者舉報人就同一事實向其他行政機關反映或者舉報、申請行政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終止核查。
(三)經核查,認為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當終止核查。
(四)經核查,認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
2.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3.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五)作出處理意見或終止核查后,應當及時向反映人或者舉報人反饋。實名反映人或者舉報人要求書面反饋的,應送達《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核查結果反饋通知書》(附件3)。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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