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飲料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類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領域采樣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飲料機械產品,備樣采用原樣復檢。
2.2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備樣采用原樣復檢的方式進行。采樣過程拍照留證。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3.檢驗依據
QB/T 2503-2000 《不含氣飲料沖瓶灌裝擰蓋機》
GB/T 5226.1-2019 《機械電氣安全機械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飲料機械檢驗項目表1
|
序號 |
檢驗檢測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樣品數量 |
|
1 |
運轉、基本要求、使用性能、噪聲 |
QB/T 2503-2000 |
QB/T 2503-2000 |
檢樣:1臺 備樣:采用原樣復檢 |
|
2 |
絕緣電阻、電動機過熱保護、等電位聯結、連接和布線、急停按鈕、指示燈和顯示器、警告標志、耐壓試驗 |
GB/T 5226.1-2019 |
GB/T 5226.1-2019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QB/T 2503-2000、GB/T 5226.1-2019
4.2判定原則
4.2.1檢驗結果符合上述表1相應標準規定的,則判為合格品。
4.2.2檢驗結果不符合上述表1相應標準規定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的,則判為不合格品。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