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室內加熱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實體店或生產企業采樣
采用隨機抽樣法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同類別、同型號規格、同批次、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索取發票等購樣憑據留證,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序號 產品名稱 第1組數量 第2組數量 1 室內加熱器 1個 1個
2.2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有樣品(包括檢樣和備樣)應為同一批次。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采樣過程拍照留證。
樣品的保質期應當能充分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檢樣及備樣應分別封樣,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樣品(連同其原包裝和使用說明)用清潔的包裝袋(箱)密封包裝后加貼封條封樣,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人員在封條處簽字確認。包裝的方式應能防止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損壞或被污染,封樣的方式應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拆封。采取攝像、拍照等形式記錄樣品封存過程。
2.3樣品運輸與保存
采樣完成后,將樣品和抽樣單送或寄至檢測機構,樣品在保存及運輸過程中應妥善保管,保持樣品狀態良好。檢測機構在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3.檢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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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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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GB 4706.1-2005 GB 4706.2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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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輸入功率和電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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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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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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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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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穩定性和機械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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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機械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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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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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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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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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接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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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耐熱和耐燃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 4706.1-200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3-2007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內加熱器的特殊要求》
4.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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