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通用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類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領域采樣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中抽取24kg,其中檢驗樣品12kg,備樣12kg。取樣應在有代表的部位進行,并且不應在污染嚴重的環境中取樣,一般在以下部位取樣:
a)水泥輸送管路中;
b)袋裝水泥堆場;
c)散裝水泥卸料處或水泥運輸機具上。
樣品取得后應貯存在密閉的容器中,容器應潔凈、干燥、防潮、密閉、不易破損并且不影響水泥性能。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應避免混雜。
2.2流通領域采樣
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中抽取24kg,其中檢驗樣品12kg,備樣12kg。袋裝水泥隨機抽取應不少于20袋,每次抽取的單樣量應盡量一致。散裝水泥可在卸料處或運輸機具上抽取。
樣品取得后應貯存在密閉的容器中,容器應潔凈、干燥、防潮、密閉、不易破損并且不影響水泥性能。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應避免混雜。
2.3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有樣品(包括檢樣和備樣)應為同一批次。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采樣過程拍照留證。封樣的方式應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拆封。采取攝像、拍照等形式記錄樣品封存過程。
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樣和備樣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3.檢驗依據
表1 通用水泥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檢測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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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抗折強度 |
GB 175-2023 |
GB/T 17671-2021 |
|
2 |
抗壓強度 |
GB/T 17671-2021 |
|
|
3 |
細度 |
GB/T 1345-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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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凝結時間 |
GB/T 1346-2011 |
|
|
5 |
安定性 |
GB/T 1346-2011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 175-2023 《通用硅酸鹽水泥》
4.2判定原則
4.2.1檢驗結果符合抗折強度、抗壓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規定的,則判為合格品。
4.2.2檢驗結果不符合抗折強度、抗壓強度、凝結時間、安定性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的,則判為不合格品。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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