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配裝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類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領域采樣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3副配裝眼鏡樣品,備樣采用原樣復檢。所抽取的樣品應保持生產商交貨時狀況,不進行預整形、調整或潤滑。樣品應裝盒放置,防止產生變形。
2.2流通領域采樣
隨機抽取3副配裝眼鏡樣品,備樣采用原樣復檢。所抽取的樣品應保持供應商交貨時狀況,不進行預整形、調整或潤滑。樣品應裝盒放置,防止產生變形。
2.3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采用原樣復檢的除外)。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采樣過程拍照留證。封樣的方式應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拆封。采取攝像、拍照等形式記錄樣品封存過程。
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樣和備樣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采用原樣復檢的只需加貼檢樣標識。
3.檢驗依據
表1 配裝眼鏡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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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檢測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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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鏡片頂焦度允差 |
GB 13511.1-2011 |
GB 10810.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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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志 |
GB 10810.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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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裝配質量 |
GB 10810.1-2005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 13511.1-2011 《配裝眼鏡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
4.2判定原則
4.2.1檢驗結果符合表1全部內容規定的,則認為該產品為合格品。
4.2.2檢驗結果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符合表1內容的,則認為該產品為不合格品。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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