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現通知下列滯留(扣留)于張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相關停車場的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攜帶有效憑證至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中隊接受處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不來處理的,將對滯留(扣留)的車輛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道路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車輛公告
2025年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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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強措編號 |
車輛品牌 |
車輛類型 |
車輛顏色 |
車牌號碼 |
扣留類型 |
扣留中隊 |
扣留日期 |
處理中隊 |
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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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5823981004602 |
雅迪 |
電動自行車 |
白 |
無 |
交通事故 |
保稅區中隊 |
2025/05/14 20:46:00 |
事故中隊 |
|
|
2 |
3205823980495945 |
無 |
三輪電瓶車 |
藍 |
無 |
交通事故 |
鳳凰中隊 |
2025/04/20 04:50:00 |
事故中隊 |
|
|
3 |
3205823980487291 |
永久 |
自行車 |
白 |
無 |
交通事故 |
錦豐中隊 |
2025/03/23 18:45:00 |
事故中隊 |
|
上述車輛所有人未提供合法證明、未補辦相應手續或逾期未前來接受處理、逾期不領取車輛,現予公告。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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