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現通知下列滯留(扣留)于張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相關停車場的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攜帶有效憑證至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中隊接受處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不來處理的,將對滯留(扣留)的車輛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道路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車輛公告2025年7月份(明細)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現通知下列滯留(扣留)于張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相關停車場的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攜帶有效憑證至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中隊接受處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不來處理的,將對滯留(扣留)的車輛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道路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車輛公告2025年7月份(明細)
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