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蘇州市政府辦公室《蘇州市區無業重度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試行辦法》(蘇府辦〔2009〕23號)和蘇州市殘聯、人社局、財政局《蘇州市區無業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辦法》(蘇殘字〔2012〕69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殘疾人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險政策,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縮小殘疾人與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市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1~2級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盲視力殘疾的殘疾人(以下簡稱“重殘人員”)以及登記為3~4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2.具有張家港市戶籍,年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用人單位就業;
3.本人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形式參加社會保險。
二、補貼辦法
1.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市人社部門公布的當年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的50%,享受低保和低保邊緣救助的,補貼標準為75%。
2.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達到國家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不滿15年的,享受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本人書面申請,經人社部門批準,可以后延繳費至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統籌范圍內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及其以上),再申請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后延繳費期間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3.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和規定實際繳費年限的,可以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按規定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予補足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享受低保和低保邊緣救助的,給予75%的補貼。
4.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在享受本辦法社會保險補貼后,不得重復享受市人社部門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其他社保補貼政策。
三、經費來源
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四、申領程序
1.本人或監護人向村(社區)申請
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先由本人全額交納、后申請補貼。
符合條件的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由本人或監護人填寫《張家港市無業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申請時須提交《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低保和低保邊緣的還應提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和復印件。
村(社區)社保專管員對申請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初審。
2.鎮(區)復審。村(社區)初審后報鎮(區)勞動保障所、殘聯進行復審。鎮(區)勞動保障所對申請人參保信息進行查詢,并按本辦法規定填寫繳費金額,鎮(區)殘聯對申請人進行信息比對,并填寫補貼金額。
3.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審核后報市人社局及市殘聯,經批準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補助款核撥至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再將補助款項下撥至各鎮(區)殘聯。
4.社會保險補貼由各鎮(區)殘聯按季統一發放至無業重殘人員及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本人社會保險繳費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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