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冶金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雙山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積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張家港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張家港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蘇州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加強用水管理、轉變用水方式,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水資源損失、防止水資源浪費,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年度計劃,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健全節約用水考核評價制度和專項投入制度,推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監督、指導。市水資源管理處為本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完善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激發節水市場活力,促進節水產業發展。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開展工業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市教育部門負責全市各類學校節約用水教育,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組織開展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節水農業試驗示范和技術培訓,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數據、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各區鎮、街道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領導,明確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要求,履行本轄區節約用水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區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節水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活動。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節約用水的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本市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堅持高效利用原則,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規劃。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計劃、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定額及用水需求,組織制定區域用水總量控制計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內容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節水措施方案的內容包括水源條件、水耗狀況與對比分析、節水措施、節水效果,以及節水設施設計采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范等內容。工業類建設項目,還包括單位產品用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參數。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節水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項目施工圖涉及的節水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設納入質量監督。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同時進行驗收。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級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予核定用水計劃,供水企業不得向其正式供水。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年使用公共供水超過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計劃用水單位)用水,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區域內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區域用水總量控制計劃。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的配備、選型、安裝、檢定(校準)和管理應當符合《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24789)和《取水計量技術導則》(GB/T 28714)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考核結果,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達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定期公布和考核。
設計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計劃用水單位在辦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記手續前,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
計劃用水單位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計劃: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單耗、重復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拖欠超計劃加價水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計劃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
第十五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納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者用水工藝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測試。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用水單位在水平衡測試完成后,應當將測試報告報市級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納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兩次用水審計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五年。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
第十七條 水平衡測試和用水審計結果作為用水單位申請和調整用水計劃的重要依據。水平衡測試、用水審計發現存在不合理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用水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用水管網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管網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體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損。
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和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規定范圍內。
第十九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尾水應當重復利用。
第二十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的用水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等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部門和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加強用水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鼓勵用水單位以合同節水等形式開展節水技改,采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推廣廢水深度處理回用技術設施。
工業企業的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循環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鼓勵重污染行業和集中工業區的用水單位之間逐步推行循環用水或者串聯用水。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
鼓勵、支持建設農業節水設施,發展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農業灌溉新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利用率。
推廣、使用集約化節水型種植養殖技術和尾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 新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以及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且具備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再生水利用系統運維單位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理,確保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轉,水質應符合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條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凈化、滲透和收集利用設施,每一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宜建設有效容積不小于一百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路幅超過七十米的道路兩側逐步配套建設雨水蓄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 本市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進水權改革,加強水權交易監管,依法依規開展水權交易。
第二十七條 加強節約用水信用監管,用水單位存在違規取用水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納入裁判文書的,依法依規進行失信行為認定和懲戒,相關失信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張家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張政發規〔20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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